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預防高處墜落“四必須”
“三嚴禁”“五不登”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制定本規定。
一、企業項目“四必須”
1.必須編制方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同步制定預防高處墜落安全技術措施,針對腳手架、模板、外用電梯、吊籃以及移動式操作、卸料等各類作業平臺的涉高作業,編制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施工方案。無專項方案或專項方案未按規定審批、簽字、驗收的,一律不得組織施工。
2.必須防護到位。高處作業面必須按規定設置防護欄、防護門、防護棚、安全網和安全通道,臨邊、洞口防護應標準化、定型化、工具化,墜落半徑應設置安全隔離措施。安全防護設施未經檢查驗收或不齊全、不嚴密、不可靠的,一律不得進場作業。
3.必須教育培訓。嚴格執行“三級”教育培訓和班前晨會制度,高處作業前必須由施工單位項目部人員向班組和作業人員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安全員應每日、班組長應每班檢查指導。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場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必須定期體檢。定期組織現場人員查體,跟蹤了解、密切觀察高處作業人員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對患有疾病、身體不適、過度疲勞、心神不寧等人員,不得安排高處作業。
二、施工作業“三嚴禁”
1.嚴禁違章指揮。高處作業應安排專人指揮和監護,嚴禁擅自變更工藝、工序和流程,嚴禁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強令冒險作業,遇有險情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并安排妥善撤場。
2.嚴禁違規作業。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相關規程,正確佩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作業平臺嚴禁超載,嚴禁使用自制吊籃,嚴禁擅自拆卸挪動防護設施,移動、吊運過程中的平臺上、物體上和墜落半徑內不得站人。
3.嚴禁違反勞動紀律。嚴禁在臨邊、洞口、腳手架等危險區域休息、嬉戲、打鬧,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的構件及管道上作業或通行,嚴禁隨意攀爬陽臺、腳手架等,嚴禁酒后上崗作業。
三、現場人員“五不登”
1.身心不允許不登高,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恐高、眩暈、視力聽力嚴重障礙等疾病或身體不適、精神不佳、飲酒等;
2.環境不滿足不登高,如遇有迷霧、雨雪、雷電、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或夜間沒有足夠照明等;
3.防護不到位不登高,如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未掛安全繩、未穿防滑鞋或攜帶笨重物件等;
4.設施不安全不登高,如無安全通道、無安全跳板、高壓線旁沒有遮攔、梯子不防滑、樓頂無固定防護、非載人運輸工具等;
5.常識不了解不登高,如未經教育培訓、未接受技術交底、未持有效證件、現場無人監護或非本工種作業人員、與本工程無關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