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管理“十不準”規定
一、現場人員管理。未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到崗履職,逾期不改正的,不準繼續施工。
二、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發生變更的,未重新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依法按有關規定審查的,不準擅自施工。
三、重要材料檢驗。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未經檢驗合格,不準擅自使用。
四、工程質量檢測。未按規定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準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分部驗收管理。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準隱蔽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檢測機構管理。檢測機構不準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七、建材設備使用。施工單位不準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八、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未按圖紙及合同約定內容施工完畢,建設單位不準組織竣工驗收;工程未驗收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九、工程質量保修。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不準推諉扯皮,拖延維修。
十、質量事故處理。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迅速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導致工程需進行加固或拆除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成責任單位對參建的所有在建項目全面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準施工。
對違反“十不準”規定的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采取通報、約談、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并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
(文章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