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一)規范性問題
規范性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受檢資料上傳缺漏:部分項目未按要求上傳地質勘察報告或提交的勘察報告資料不完整;施工圖設計文件資料上傳數字化平臺不完整。
二是勘察設計文件表達不規范:表現為的出圖蓋章程序執行不到位,人員簽字蓋章不齊全。
三是重要工程專家論證制度執行不到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屬于重要工程論證的項目,施工圖未按專家意見修改到位,上傳重要工程論證的資料不完整,人員簽字蓋章不齊全。
(二)技術性問題
技術性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部分勘察設計文件不滿足規定的編制深度、設計深度等要求。如設計說明與圖紙不符;無障礙設施設計不足;說明中缺少建筑防火分類等級、地下室防水等級等;高位消防水箱未設置報警水位;給水管道系統頂端未設置排氣閥;地下室內未設置消防排水設施;樓梯間未設置消防廣播等。二是部分勘察設計文件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情況。如首層樓梯未直通室外,樓梯間防火涂料不滿足規范要求;樓梯未在最高處設置1m2的可開啟外窗;未對設置門禁系統的外門提出疏散要求;樓梯間、疏散走道等內裝修材料燃燒等級不滿足規范要求;消防電梯未按要求設置電梯前室;抗震設防標準重點設防類別有誤、抗震等級有誤;未進行地基變形設計;高位消防水箱間未采取防凍措施;給水系統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供,未說明市政供水壓力值;散熱器進水支管未設置自動溫度控制閥;未提供供暖水力計算及并聯回路不平衡率計算書;散熱器進水支管未設置自動溫度控制閥;位于抗震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高層住宅未執行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衛生間未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燃氣鍋爐房排風機與燃氣報警未設置聯動控制;燃氣鍋爐防雷燈、開關、配電箱未采用防爆產品等。
二、案例二
一.勘察專業
(一)勘察單位、注冊人員市場行為
1、檢查項目合同價格普遍偏低,個別項目勘察合同與其工作量對比價格明偏低。
2、個別項目勘察合同未約定勘察工作量,如有一個項目費用包干為5000元,約定的工作量為:現場機械鉆孔、取樣及相關測試;多數合同未提供委托任務和技術要求(如擬建建筑的結構形式、層高、地下室、荷載要求等均不明確),對合同工作量的布置缺少依據。
3、個別項目勘察合同約定勘察工作量且采用費用包干,而實際完成有勘察工作量較合同少,而對工作量的減少未作任何說明。
4、個別項目勘察設計總合同的項目,對子項工程的勘察工作未作費用、工作理的相關說明,而又缺少勘察大綱,故不能有效地評價是否完成合同工作量情況。
5、有一個工程為小額零星項目總合同,但未提供針對本工程的任務委托書或工作聯系單,項目名稱及任務不明確。
6、個別合同只有公章,缺法人、聯系人、簽置時間等相關要素。
7、個別單位提供本次檢查的勘察報告未加蓋單位公蓋、勘察資質證書章及項目負責人章。
(二)勘察單位質量行為
1、有6個項目無《勘察綱要》,有少數項目《勘察綱要》未附勘探孔平面布置圖。這此均屬技術文件存在重要缺漏,使勘察工作無據可查。
2、勘察大綱未見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有效簽名,使責任缺少可追朔性;
3、勘探孔平面圖勘探點要素不全:僅提供孔號,而缺設計孔深、勘探孔類型;
4、對場地環境未進行調特別是對施工場地影響作業安全的地下、空中管線等,不能提供防患措施和應急預案;
5、工作量布置不合理和缺少針對性,孔深確定不合理,比如有少量項目勘探孔孔深未進行控制性孔、一般性孔區別,或只有設計孔深缺少終孔原則;
6、有一個項目鉆孔孔深未嚴格執行《勘察綱要》,造成部分鉆孔孔深不能滿足規范和《勘察綱要》要求;
7、執行規范時不注意規范時效性,比如有少量項目在勘察綱要、勘察報告中仍采用已失效的規范,未實行最新版的規范;
8、無工作計劃進度安排,和人員、設備配置計劃等。
9、勘察安全工作有欠缺,比如部分項目未進行勘察場地危險源識別和調查;缺少技術安全交底記錄,或進行交底但缺少有效的被交底人簽名。
10、個別項目鉆探速度異常:如一個項目同一臺鉆機2020年3月5日一天完成Z43、Z45、Z97 三個孔總進尺155米,3月8日一天完成Z33、Z57、Z59三個孔總進尺151米等(正常鉆進速度為一天1個孔);有一個項目的某某機長元月21日完成鉆孔10個,累計進尺約150m,存疑。
11、有個項目鉆探記錄表中多個鉆孔施工時間與外業見證報告中的時間不符;鉆探記錄表中多個鉆孔終孔深度與勘察報告的深度不一致,最大相差7m;個別孔鉆探回次進尺超過2米,缺失個別回次的鉆探記錄;液化判別孔的鉆探原始記錄未見標貫與擾動樣取樣記錄,部分標貫記錄在鉆探原始記錄中,有些標貫記錄未在鉆探原始記錄中體現;多個孔的鉆探原始記錄中施工時間與水位觀測時間不符;勘察報告中個別文字與數據與原始記錄及規范不一致;部分孔原始記錄中分層深度與剖面圖中的深度有差異;報告中個別孔的標貫統計表與鉆探原始記錄不一致,未提供動探統計表,剖面圖中動探圖例誤表示為標貫;波速報告中的測試孔號與詳勘報告正文、外業見證報告中孔號不一致。
12、勘察野外原始記錄有瑕疵,比如個別項目測量記錄成果表中缺責任人簽字;部分勘探孔的原始記錄中終孔驗收人、取樣人簽字不齊全;
13、有較多項目野外記錄未執行省標《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標準》(DBJ10-5-98要求的“二表制”,僅提供由鉆機描述員記錄的“工程地質鉆探記錄表”,未提供應有項目負責或現場技術員記錄的“巖土分層編錄表”,對外業的第一手資料的真實性不能有效地檢查、驗證。
14、鉆探回次記錄僅記錄鉆進的回次進尺和深度,未記錄鉆進過程中對巖芯鉆進、取樣、動探等工作內容進行鉆桿、鉆具、取樣具等鉆探參數配置情況,不能有效地反映和檢查鉆探作業過程是否存在問題;
15、普遍存在著原狀土包樣,特別是對軟土進行包樣問題,影響原狀土的取樣質量,從而也影響土工試驗參數;
16、少數項目對圓錐動探、標準貫入試驗僅記錄結果,未在記錄表“作業內容”、“回次進尺”中體現,使其是否進行了試驗作業的真實性存疑;
17、個別項目標貫原始記錄不能真實的反映地基土性質,如有一個項目的3層淤泥質粉質粘土標貫擊數5~6擊,與土試性質嚴重不匹配;個別對碎石土、風化基巖未進行動探試驗。
18、分層描述太簡單,少量孔野外編錄的巖性定名、分層界線與勘察報告工程地質剖面有較大的出入。
19、多數項目未提供土工試驗原始資料;立卷歸檔不規范,多數項目的土工試驗原始資料未進行裝訂,責任人簽名不全;
20、少數項目缺水、巖石送樣單,少數項目土工試驗送檢測試項目內容不全,甚至未填寫測試內容,送樣人、接收人內容不全。
21、部分項目室內試驗記錄不規范,如應變剪力試驗固結試驗缺最基本的各級壓力值,顆分缺級配曲線圖,其它的表格缺項也較多。
22、有一個項目作業時間混亂:鉆孔完成時間是2019年12月21~12月 23日,而土工試驗檢測報告中試驗日期為 2019年12月18日,提交報告日期 2019年12月20日,室內試驗早于鉆探時間。
23、少數項目提供的附圖不全,如未附全部取樣鉆孔柱狀圖、靜力觸探孔等,如有一個項目138個鉆孔僅提供8個鉆孔柱狀圖;對提供的鉆孔柱狀圖地層巖性描述大多以拷貝為主,不能真實地反映出孔位地基土的巖性特征。
24、個別項目在確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時,沒有嚴格按相關規范進行判定,主要在確定“工程重要性等級”出現誤判而導致勘察等級出現錯誤。
25、檢測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及設計參數的樣品數普遍較少,大多數以追求不違反強制性條文滿足1/3取樣孔和每層不少于6個樣的強條最低數量要求為原則,影響了對各指標之間的綜合分析的研究。
26、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建議值表應以統計表為基礎,但少數項目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僅提供建議值表,未提供統計表,不能真實地反映地基土指標的離散性和統計樣本數;有一個項目提供了二張表,但統計表中出現的5-1、5-2、7-2、9、10和10夾層等多個位層,在建議值表、文字報告及工程地質剖面圖中均未出現。
27、測試手段單一,如對深基坑區存在軟土,抗剪強度指標僅做了直接固結快剪,手段不夠全面,若對基坑影響范圍土層,剪切試驗采用多種方式進行比較(固結快剪、直接快剪、UU、CU等)則更為合理。
28、個別項目地液化震評價缺乏針對性。如有一個高層項目未進行波速試驗,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
29、少數項目砂土液化評價標貫深度間距超過1.5m,不滿足規范1.0~1.5m的要求;
30、個別項目對杭州本區域近代地震震級評價有誤,如“皆為微小震,震級均在4級以下”;個別項目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確定有誤。
31、勘察成果報告中普遍對場地的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分析深度不足。如:有一個項目深基坑工程存在承壓含水層,未實測承壓水頭;有一家單位共被抽查了5個項目,其中4個項目未專門取水樣進行分析,也未提供區域或相鄰的水質資料,微腐蝕性的結論可靠性依據嚴重不足;個別報告地下水取樣數量不足;有一個項目未取水樣,引用了鄰區的水質資料但未說明;有較多項目僅有腐蝕性評價而無評價過程和水質分析報告資料,依據不足。
32、勘察成果報告中部分項目內容不夠完整,對一些項重大的巖土風險源未進行詳細的分析評價。
①對不良地質作用及特殊性的分析缺乏針對性,如有一個項目場地內有鉆孔揭露灰巖,而報告中對其未作評價,未發現不良地質作用的結論不妥。
②對地基土的均勻性評價普遍缺乏,對地基土的工程地質結構特征評價簡單,如有一個項目填土層厚度0.4~10.7m,局部存在②層淤泥質粘土,評價為均勻地基,顯然不合理。
③如有一個項目,場地開挖后將形成20m以上的高邊坡,而報告未對基巖的節理裂隙發育情況、產狀進行分析,對邊坡的穩定性分析不夠。
④對山前區抗浮水位的提供未作專門的分析。
33、報告內容編制深度不足,如缺乏:基礎和持力層的比選分析,成樁可行性及對環境影響的進一步分析,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地質條件對工程可能造成的風險分析等。
34、部分報告的文字、數字校審不嚴,出現如前后數據、結論不一致的錯誤。
二.建筑專業
(一)通用性意見
1、設計依據中缺少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及文號等內容,設計說明中選用依據部分規范與工程性質不符。
2、施工圖設計圖紙深度不足,尺寸標準不統一,部分圖紙無專業會簽及出圖日期,個別項目存在少量圖紙缺少施工圖出圖蓋章,各專業圖紙缺少會簽,不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中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3、建筑平面圖應明確建筑使用功能,如“配套用房、輔助用房”等需要明確使用功能,以復核是否滿足相應的規范要求。
4、施工圖材料中有出現“加氣混凝土砌塊”為禁止類產品,應為“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5、說明中應對住宅的隔聲,降噪,室內污染物控制標準的明確。
6、上人屋面剛性保護層采用配筋砼的厚度不足,應≥50厚。
7、室內公共衛生間的服務半徑不滿足同類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過50米,不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第6、6、1、1條。
8、個別項目部分規范版本沒有及時更新。
(二)總圖設計
1、總圖應說明周邊地塊建筑的性質,標注與本項目的建筑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版)的防火間距要求。
2、缺出入口與內部道路的消防車道轉彎半徑,缺單元入口、汽車坡道與內部消防車道的銜接道路及轉彎半徑。
3、總圖周邊道路的路名及道路標高未明確,與市政道路車行連接口未設置減速帶,個別圖紙未明確用地線,建筑退讓線,地下室輪廓線等相關指標。
4、消防登高場地尺寸不詳細,與建筑外墻定位尺寸未標注。
5、總圖地上車位數量圖紙與指標不一致,總圖各項指標與建筑設計說明指標不一致。
6、基地內機動車出入口應設置減速裝置,車行出入口至城市道路紅線交叉口不足70米。
(三)消防設計
1、場地中沒有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位置,消防登高場地缺少表示直通疏散樓梯間的通道;消防救援窗的位置設置不合適,救援窗下沿距離室內地面的高度不滿足要求。
2、地下室消防水泵房未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室外樓梯2米范圍內不得開設門窗洞口,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4.5條的要求。
4、底層安全出口上方應置 1 米寬防火挑檐。
5、丙二類工具間應開設乙級防火門。
6、地上及地下樓梯間的排煙窗面積和位置應有表示,不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的要求。
7、建筑室內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明確,樓梯間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滿足《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2017第4.0.5條,如“環氧耐磨漆”為B1級,頂棚“乳膠漆”為B1級等。
8、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中有一個項目“三層平面疏散到二層平面的樓梯位置發生改變且三層平面的疏散樓梯無法疏散到二層平面”。
9、剖面圖上未標注外墻上下開口之間的實體墻(或防火玻璃墻)的高度。
10、公共建筑面積大于 100 ㎡的地上房間缺少相應的自然排煙面積計算數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8.5.3 條的要求。
11、自行車坡道是作為疏散樓梯時,與周邊門窗洞口距離不應小于1M。
12、多種功能組合的公共建筑,裙房中商業與辦公之間沒有完全分隔。不符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第5.5.4條和浙江省消防技術指南第9條要求。
13、樓梯、電梯廳擴大前室直通室外出口離室外距離較遠,應在通道上有合理的安全措施。
14、二、三層商業建筑面積較小,疏散寬度人員計算密度值宜取上限值,取下限值不合理。
15、住宅平面U型天井的開口尺寸,不滿足《浙江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第37條要求。
16、居家養老用房布置過于分散不利于使用及管理,居家養老用房建筑面積大于50㎡應有兩個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5.15條。
(四) 無障礙設計
1、公共建筑無障礙電梯、無障礙樓梯表達不夠詳細,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的設施有較多的遺漏。
2、場地有高差時,無障礙設計考慮不夠完善。
3、住宅底層入口缺少無障礙坡道,缺少無障礙電梯和無障礙住房,養老用房無障礙衛生間的設置不夠完善,不滿足《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的要求。
4、禮堂、階梯教室內缺少輪椅坐席,不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第8.3.3條。
5、無障礙坡道中間休息平臺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1.5米,不滿足《無障礙設計規范》第3.4.6條。
(五)綠建與節能設計
1、建筑圍護結構保溫材料厚度做法與能評報告、節能計算書不一致。
2、樓面保溫采用無機保溫砂漿隔聲效果較差,不合理。
3、東西向空調空間的外窗應設置活動外遮陽或活動中間遮陽,不滿足《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3/1015-2015第4.2.3條。
4、個別項目除建筑專業外,缺少其他專業的綠建專篇資料。
(六)安全防護設計
1、種植屋面高出屋面面層500mm,女兒墻高度僅為1500mm,凈高不滿足規范要求。
2、幼兒園個別鋁板基座外凸出處線腳,存在兒童攀爬的安全隱患。
3、汽車坡道靠近兒童活動場地處缺少防護措施。
4、缺少自行車坡道出入口上方的防墜落措施。
5、屋頂煙氣道頂部形成可踏面,此處欄桿防護高度僅為0.9米,不符合《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6.1.3 上人屋面欄桿不應低于1.1米。
6、樓梯詳圖中未注明欄桿的高度,欄桿水平段離地面0.1米的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
7、住宅設備平臺、室外空調機位應考慮日常維護、檢修。
8、地下車庫電梯廳的門直接開向行車道,存在安全隱患。
(七)建筑構造與防水設計
1、設計說明屋面防水等級與具體做法不符。
2、室內防水做法不應用戶自理,應明確具體做法;餐廳上部應避免布置衛生間,不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第6、6、1、2條。
3、地下室及屋面防水材料的選擇和做法不合理。
4、飄窗下方百葉內側空間未設置排水措施。
(八)人防設計
1、人防總圖中應補充出入口防倒塌范圍、豎井位置、防爆波電纜井等人防設施。
2、每個防護單元臨戰封堵不得超過2個。
3、汽車坡道出口處需要設防倒塌棚架時,缺少應有的詳圖。
4、人防固定電站無直通地面的機組運輸出入口時,應設吊裝孔
5、汽車坡道出口上部有建筑時,不是室外出入口,不能作戰時主要出入口。
6、人防防護單元進風口部進風井、人防電站的進風、排煙井應有防倒塌和防堵措施。
7、人防防護單元的掩蔽人數計算偏小,人防各口部疏散寬度不應大于樓梯間梯段凈寬,若需戰時拆除樓梯間門時應在圖中明確。
三.結構專業
(一)計算書
1、部分計算書無設計、校對、審核的手簽名,未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個別施工圖審核、審定欄漏手簽名。
2、提供的計算書欠清晰、完整,計算書字體過小、字體重疊,無法識別;地下室設計未提供抗浮、基樁反力圖、防水板沖切承臺等計算書。
3、多層建筑框架結構的周期折減系數1.0未考慮填充墻剛度影響,應參照《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8.8 條規定執行。
4、偶然偏心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的扭轉位移比值放寬至1.6,其條件應同時滿足風載或地震力作用下的最大位移角不大于JGJ3《高層
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3.7.3條規定限值的40%。
5、建筑高度大于60米,結構計算時基本風壓未按1.1倍采用,不滿足JGJ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4.2.2條規定。
6、住宅地暖樓面,恒載未計入建筑地面地暖層荷載;電梯機房樓面,未考慮電梯運行荷載作用。
7、抗浮穩定性的安全系數未滿足JGJ476《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3.0.3條文規定,使用期間抗浮工程設計等級甲、乙級應分別取1.10和1.05。
8、未提供廠房吊車荷載輸入信息及荷載簡圖,對廠房結構計算模型的合理性失去判斷依據。
(二) 施工圖
1、高層少墻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框架抗震等級按框剪結構確定,未滿足JGJ3《高層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8.1.3條規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等級。
2、抗震設防重點類的中、小學、幼兒園建筑,依據GB50068《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3.2.1條文解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宜按一級考慮。
3、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A3.5用于建筑外墻時未滿足DB33/T1022《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應用技術規程》4.2.1條文規定,強度等級不應低于A5.0。
4、地下室基樁在自然地面靜載試驗時,其加載值應計入樁頂設計標高與自然地面之間的樁身側摩阻影響。
5、地庫坡道頂板無覆土,但抗拔樁布置同相鄰柱跨,抗浮計算未考慮無覆土的不利影響。存在地庫局部抗浮不足隱患。
6、甲級樁基高樓與裙房采用不同樁型的變剛度調平設計時,缺少沉降計算以及減少差異沉降的控制措施。
7、抗震等級一、二級框架梁上部貫通筋數量,小于兩端較大面積縱筋數量的1/4,未滿足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6.3.4條文規定。
8、框架梁高度小于400時,加密區箍筋間距100小于梁高度的1/4,未滿足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6.3.3條文規定。
9、抗震等級高于四級的少數框架梁,其梁縱筋及箍筋抗震構造措施未滿足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6.3.3-2、3條文規定。
10、次梁截面高度大于800時,箍筋直徑6未滿足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9.2.9條文規定,箍筋直徑不宜小于8。
11、連接剪力墻間跨高比小于5的梁按框架梁設計,未滿足JGJ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7.1.3條規定,應按連梁設計。
12、住宅飄窗底部200厚混凝土墻身,作為受彎構件,6@200未滿足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8.5.1條最小配筋率的規定。
13、梁施工圖用平法表示時,屋面框架梁編號應區別樓層梁,用”WKL”表示。
14、一類環境,C25混凝土板縱筋的保護層厚度15未滿足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8.2.1條規定,應改為20。
15、人防地下室底板內力由人防荷載參與組合控制時,底板配筋率小于0.25%,未滿足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4.11.7條文規定。
16、非戰時人防門需180度開啟時,其開啟范圍的門頂梁高應避免與人防門碰撞。
(三) 其它
1、施工圖缺少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內容。
2、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深度未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缺少預制構件如樓板、梯板的模板圖及配筋圖。
四.電氣專業
(一)政策性部分
部分設計圖紙的設計依據中引用的規范是已經作廢的版本,如:GB13955-2005、GB50217-2007、GB50174-2008等,應選擇現行有效版本。
(二)供電、配電
1、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為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機用電負荷等級定義有誤,應按規范GB50067-2014第9.0.1條定為一級供電負荷;
2、應按規范GB50052-2009第7.0.5條對多層建筑的電梯供電回路應從配電室以放射式供電;高層建筑的電梯供電回路從變電所低壓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3、設計說明工程采用TN-C-S制,但應急照明干線進線為五線,相互矛盾。
4、空調室外機回路應按規范GB13955-2017第4.1節要求采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三)照明
選用燈具效率應滿足現行國標GB 50034相關要求。應補充明確主要照明場所的照度、LPD值、顯色指數、統一眩光值等照明參數。
(四)消防電氣
1、可燃報警系統應在保護區按規范GB50116-2013第8.1.5條設置聲光報警器,部分項目缺少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圖;
2、疏散方向標志燈的間距應按規范GB51309-2018第3.2.9條第2點第2款要求確定。
3、消控 室缺少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不滿足規范GB51309-2018第3.8.1條。
4、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照明照度不應低于10.0lx。
5、變電所缺少消防電話,不滿足規范GB50116-2013第6.7.4條。
6、屋頂消防水箱應按規范GB50116-2013第3.4.2條要求將液位信號送至消控室。
7、底層層商店出口門上缺疏散指示標志燈,不滿足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條第一款要求。
8、建筑首層的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區域、連廊的連接處兩端應按規范GB51309-2018第3.2.5條設置應急照明。
9、中庭上空超過12米的區域,不應采用煙感作探測器。
10、樓梯間缺少樓層標志燈,不滿足規范GB 51309-2018第3.2.10條。
(五)防雷接地
1、接地系統采用TN-C-S和TN-S系統,浪涌保護器極數的選擇應按規范GB50057-2010附錄J的要求分別選擇3P和4P。
2、屋面防雷設計中部分防雷網格大于10m*10m 或12m*8m,與設計說明中的二類防雷類別矛盾。
3、室外快充配電箱應選用符合I類分類試驗標準的電涌保護器。
4、項目采用TN-C-S系統,而等電位大樣圖為TN-S系統,應修改并協調一致。
5、防雷說明中有“避雷帶”、“避雷針”等術語,不滿足規范GB50057-2010第2.0.8條。
6、人員密集場所防雷設防類別有誤,按提供的預計雷擊次數應為二類防雷建筑。
(六)人防
1、人防護區內引到非防護區的疏散照明電源回路,應對非防護區的燈具設置單獨回路供電;當防護區內和非防護區燈具共用一個電源回路時,在防護密閉門內側設置的熔斷器應注明戰時安裝。
2、人防說明及大樣圖中穿人防墻套管密閉肋厚度小于5㎜,不滿足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標準7.6.3條規定。
3、人防施工說明中缺少人防電站柴油發電機容量、臺數等內容,缺少人防戰時和平時的電氣負荷計算書。
4、排水泵設置在染毒區,未按規范GB50038-2005第7.3.6條設置兩地的檢測、控制要求。
5、人防區戰時照明與平時照明合用圖紙,缺少戰時燈具的表達(平時采用線槽燈),戰時應按規范GB50038-2005第7.5.14條選擇線吊或鏈吊燈具,并在平戰轉換中增加此內容。
(七)節能和綠色建筑
1、部分設計圖紙的節能和綠色設計專篇未明確電梯的節能控制措施、未明確水泵風機等電動機的能效標準。選用光源、整流器的能效應說明滿足節能評價值要求。
2、地下室汽車庫設置CO監測裝置與排風設施聯動的節能措施未在相應的電氣圖紙上體現。
3、綠建專篇中的光源、鎮流器、水泵風機和變壓器的能耗標準采用限定值,不滿足綠建二星自評分表第5.2.12條的得分要求。
4、項目有太陽能光伏設計要求,在屋頂有320m2的太陽能光伏板,設計單位提供的電氣設計說明圖紙中已表達為由業主委托專業單位設計,本次檢查發現沒有設計圖紙,節能評估和綠色建筑設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這一措施未落實到位。
(八)其他
無障礙衛生間應設置緊急求助裝置。
五.給排水專業
(一)施工圖設計說明
1、新規范版本實施后,所寫依據依然是該規范的老版本。
2、建筑定性不明確,消防參數不符合規范要求。
3、采用氣體滅火的房間,應補充說明對圍護結構、門窗的防護和安全要求。
4、各系統管材選型不合理,消防系統應根據系統工作壓力,雨水系統應按內排水外排水考慮。
5、衛生器具的節水要求,排水水封要求等應明確。
6、明確供水設施在運行使用前應進行沖洗消毒。
(二)總 圖
1、未提供室外消防給水總圖。
2、消防總圖中地下室出入口附近處應增加室外消火栓。GB50974-2014-7.3.4。
3、室外消火栓與水泵接合器間的間距不滿足規范應5~40米的要求,未標注室外消火栓與建筑物和道路邊的間距。GB50974-2014-5.4.7,7.2.6。
(三)給水
1、地下車庫,垃圾房等沖洗龍頭或綠化用水龍頭前應加設真空破壞器,且應正確安裝真空破壞器。GB50015-2019-3.3.10.4,3.5.9
2、給水均由市政直供,應復核經倒流防止器后的壓力能否滿足頂層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壓力。GB50015-2019-3.2.12。
3、空氣源熱水系統水箱進水管上應增加防污染措施。GB50015-2019-3.3.7.3。
4、化學實驗室應加設緊急沖洗水嘴,進水管應采取減壓措施,化學實驗室給水水嘴及緊急沖洗水嘴壓力應滿足《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第10.2.5條要求。
5、生活水箱進出水管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GB50015-2019-3.3.18.3。
6、熱水管、空氣能熱媒管宜采用金屬管材,設備機房內的管道不應采用塑料管,GB50015-2019-6.8.2;塑料管與熱水器連接應有不小于0.4m金屬管過渡。
7、給水進戶管與排水排出管的凈距不得小于1.0m。GB50015-2019-3.6.10。
8、 幼兒園熱水采用的防燙傷措施未落實到位。
9、公共衛生間樓層支管起端應設置閥門。GB50015-2019-3.5.4.1。
(四)排水
1、排水橫管連接的大便器超過5個或連接4個及以上衛生器具且長度大于12m時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環形通氣管;GB50015-2019-4.7.3
2、噴淋末端試水排水立管底部應間接排放。
3、排水系統圖中,排水立管與專用通氣立管之間的H管接管點位置,環形通氣管和通氣立管的連接,結合通氣管的設置不滿足規范要求。GB50015-2019-4.7.7。
4、上層屋面雨水排至下層屋面時排水管底部應采取防沖刷措施。
5、住宅污廢水立管檢查口宜每層設置。GB50096-2011-8.2.8。
6、污廢水立管的水平轉向管埋設在住戶套內的墊層里,不合理。
7、隔油提升設備機房應采取排水措施。
8、排水管道穿樓板和墻體應預埋套管,不能預留孔洞,參《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9、排水系統最低排水橫支管距立管底部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GB50015-2019-4.4.11。
10、清掃口的設置應滿足GB50015-2019-4.6.3,4.6.4的要求。
11、幼兒園廚房含油廢水應經過隔油處理方可接入該地塊污水管網。
12、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宜采用網筐式。
(五)雨水及海綿城市設計
1、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應按GB50015-2019-5.2.5,5.2.11執行。
2、小區排水管道的排水設計重現期應按3~5年。GB50015-2019-5.3.12。
3、下沉庭院的雨水排水重現期應滿足規范要求,復核排水泵的排水能力。GB50015-2019-5.3.12,5.3.19。
4、屋面樓梯間入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5、地下室雨水回用系統設計深度不夠,未見處理機房,應補充相關設計參數,處理工藝流程及配合土建做好相應進出水管的預埋。
6、雨水蓄水池總容積不應超過3天的綠化澆灑等用水量。
7、設計應提供海綿設計總平面圖,海綿總圖中應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和SS去除率及各調蓄設施的位置及面積等參數。
(六)消防
1、地下車庫充電樁部位滅火器按規范GB/T51313-2018要求應按嚴重危險的(A 類)配置。
2、地下室送排風機房及地下二層至地下一層的汽車坡道上,應設置消火栓及自噴系統。
3、地下室自噴供水環管上的閥門布置不合理,不能構成雙路供水的環狀管網,連接多組濕式報警閥之間的橫干管上應加設若干控制閥。
4、消防泵房潛水泵水量36m3/h,出水管徑應滿足排水量的要求。
5、消火栓的布置,應布置在公共通道上,且消火栓的位置應確保開啟不受限制。GB50974-2014-7.4.7。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消防水龍卷盤長度按規范不應大于30m。GB50016-2014-8.2.4。
7、消防水箱應注明最低有效水位;且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浙江省消防指南(2017 版)第115條,請復核計算。
8、消防水泵房及消控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設擋水門檻,其它排水均不應排至消防泵房集水坑。GB50016-2014-8.1.8
9、噴淋泵啟泵控制要求不符規范GB50084-2017 第11.0.1條要求。
10、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徑應滿足規范GB50974-2014-5.1.13的要求。180、中庭凈高超過8米,應根據建筑類別選擇正確的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GB50084-2017-5.0.2。
11、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應設流量開關;系統水泵出水總管上應設壓力開關,各開關的啟泵參數應合理取值;穩壓裝置配置的氣壓罐的承壓能力應根據設置的位置取值,且應明確穩壓泵的控制參數。GB50974-2014-10.0.4。
12、自噴系統末端試水裝置應設置在系統最不利點,且排水漏斗及支管不應小于 DN75。GB50084-2017-6.5.1。
13、室內消火栓系統,當采用水平環網布置時,系統閥門設置應保證人員密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槍的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浙江省消防指南第112條要求。
14、消防電梯集水坑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2m3。GB50974-2014-9.2.3。
15、地下室人防部分消火栓按規范應采用帶卷盤型。GB50098-2009-7.6.2。
16、需復核樓梯間內的消火栓箱是否影響疏散,管井壁暗裝的消火栓墻體應滿足本身墻體的防火要求。
17、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其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米。GB50098-2009-4.3.7.1。
18、消火栓系統中各區均應設置排氣閥。
19、完善消系統中減壓閥安裝圖;可調式減壓閥應水平安裝,比例式減壓閥應標注壓力比。
20、室外消防管道最小管頂覆土不應小于0.7m,機動車道下不應小于0.9m。GB50098-2009-8.2.6。
21、室外停車場需增設室外消火栓。
22、消火栓系統屋頂應設試驗用消火栓。GB50098-2009-7.4.9
23、消火栓保護不滿足2股水柱要求,消火栓至門口距離不得超過20米。GB50098-2009-7.4.6。
24、水力警鈴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墻上。GB50084-6.2.8。
(七)節能環保
1、缺**市民用建筑綠色與節能施工圖專篇。
2、公共建筑物內應按用途和管理要求設置水表;水表的設置應滿足綠建評分表要求設分級水表。
3、給水系統支管減壓樓層水壓不應超過0.2MPa。
4、各專業的綠建星級評定要求應保持一致。
5、消防水池補水管上應設水表計量。
6、空氣能熱泵額定功率偏小,應按人均240W計算,參《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核算標準》。
7、消防穩壓設施置于客房上方,應移出該上方或做減噪措施。
8、施工圖設計未完全響應節能評估報告內容。
(八)人防
1、接入人防口部的沖洗龍頭前也應加設真空破壞器;
2、人防主要出入口的擴散室應設防爆地漏。
3、人防排水集水坑未設手搖泵。
4、人防干廁處建議增設地漏排至集水坑。
5、防門邊管道閥門和人防門沖突,應調整管位或標高。
6、染毒區墻面洗消廢水引至防護密閉門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但應采取相應的防護密閉措施。
7、人防飲用水箱未在圖中配置消毒設施。
8、穿越兩人防分區之間的人防墻兩側均應設置防護閥。
9、人防電站設計圖深度不夠,應補充平面詳圖、給水系統圖、油管系統圖,相關的設計說明及計算。
六.暖通專業
(一)消防
1、有部分建設項目缺少暖通專業圖紙,防煙排煙設計內容直接在建筑圖上表示,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及設計深度,需暖通專業介入,并提供相關計算書及圖紙。
2、地下樓梯間采用加壓送風時,應有固定窗設計內容,且與建筑設計一致。
3、自然排煙設計應與建筑專業落實各樓梯間可開啟外窗的設置,應滿足GB51215-2017第3.2.1條、應急浙消[2019]72號第5條的規定。
4、前室加壓送風系統承擔兩層防煙前室,采用單層百葉風口有誤,應采用常閉風口。
5、加壓送風系統主風管風速不應超20m/s。
6、地下室總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面積大于50㎡且可燃物較多時應設排煙設施。
7、與走道連同有門廳功能的區域不應按走道13000m3/h計算排煙量,應按GB51251-2017中4.6.3.1條取值。
8、對于僅有一面外墻可設置排煙窗(口)的廠房、倉庫,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其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其建筑凈高的2.8倍,且不應大于30m。
9、內走道的機械排煙口與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米。
10、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排煙防火閥。
11、排煙防火閥距防火隔墻面不應大于 200mm。
12、加壓風機進風口與排煙口需滿足兩者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13、消防補風口與排煙口距離不應小于5m。
14、每個防煙分區應有標注面積、凈高、清晰高度、排煙量等必要參數。
15、采用自然排煙場所,所有可開啟自然排煙窗應在圖紙上具體表示并注明各項參數,其儲煙倉厚度應不小于空間凈高的20%。特別是中庭的高位自然排煙窗還應設置分區、分組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自然排煙窗的設置應同時與建筑專業協調一致。
16、各場所擋煙垂壁應明確具體材料,擋煙垂壁高度及擋煙垂壁底距地高度。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現場手動開啟裝置需標注完整,須與電氣專業一致。
17、走廊擋煙垂壁底距地不小于2.0m,且垂壁高度不小于500mm。
18、汽車庫防煙分區應說明其長邊長度,排煙口及排煙風管應注明標高,排煙口應有調節裝置保證各風口的排煙量。
19、汽車庫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場邊長度不宜大于60m,當有自然對流條件時,不宜大于75m。
20、汽車庫排煙口為風管頂部安裝時,應避免風口與梁位置沖突而無法安裝,排煙口貼臨梁時也不滿足單個排煙口最大排煙量。
21、地下室汽車庫防火分區設置2臺排煙風機(兼平時排風),一臺補風機時,補風無法滿足平時排風量 80%。
22、地下室充電車位防火密閉區域內排煙時應考慮補風。
23、各自然排煙場所應明確補風方式及補風面積。
24、廚房排油煙管穿防火門處應設防火閥。
25、建筑防火門邊不能直接開設通風百葉,應有防火措施。
26、空調管線不應穿越排煙井道。
27、排風排煙系統防火柔性接頭需明確其耐火隔熱性能要求。
28、消防風機室外防護罩應按浙消補充要求的規定補充制作大樣和安裝圖。
(二)空調通風
1、幼兒園采用預留分體空調方式時,應明確新風量的設計參數,同時設置保證室內各場所最小新風量的裝置。
2、消控室為無窗房間時應設置新風措施。
3、地下空間人員經常停留場所需設置機械排風以實現空氣平衡,確保新風供給。
4、吊裝空調及通風設備設置重力大于1.8KN,不應設于人員活動區和疏散通道上方。
5、空調供回水總管間壓差旁通管應合理計算確定口徑。
6、冷凝水管穿越變形縫應采取軟接措施。
7、消防泵房、生活水泵房、變配電房、弱電機房等設備用房應設置通風措施。
8、地下室變配電房在說明中應明確通風設計指標,設有氣體滅火系統時,應相應設計氣體滅火后事故排風系統。變配電房事故通風控制裝置應在房間內、外分別標出。
9、公共衛生間內應設置排風措施。
10、接同一風井的各路排風管上應設止回閥。
11、進、排風管井上的進、排風口應合理設置,避免相互間氣流短路。
12、廚房事故排風機應注明采用防爆型。
13、公共廚房油煙凈化處理應注明具體要求。
14、消聲器型式,有效消聲長度應注明具體規格。
15、非機動車庫、垃圾房、各設備用房的平時通風系統上應有消聲措施,平時使用風機風管接至進排風百葉的,要有消聲措施以減少風機噪音對室外影響。
(三)綠建與節能
1、建設項目應繪制杭州市統一格式的綠建與節能設計專篇。
2、綠建與節能設計專篇中暖通專業數據應填寫完整,各項數據應與圖紙設備參數表一致,章節內容應包括新風熱回收技術要求。
3、空調負荷計算書中圍護結構熱工參數應與建筑節能計算書保持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輸入應滿足照明節能要求。
4、設計說明中應有空調熱負荷設計相關數據。
5、房間空間器應明確能效等級,能效標準應采用現行標準。
6、圖紙設備參數表中應明確通風機單位風量耗功率值。
7、圖紙設備參數表中噪聲指標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規定。
(四)人防
1、穿人防墻套管密閉肋厚度不應小于10mm,密閉翼環的厚度應滿足RFJ01-2015第7.6.3條的規定。
2、防化丙級工程應設置空氣質量監測裝置。
3、人防進風口部清潔式通風應設置風量測量裝置。
4、人防排風口部防毒通道氣流組織應避免短路。
5、人防進風機房應設置隔絕通風回風口。
(五)其他
1、各類規范及圖集更新后,應采用現行規范及圖集版本。
2、圖紙說明及圖紙中不應出現空調及通風設備的指定產品品牌或廠家型號。
3、有部分暖通專業圖紙圖面上門、窗、墻體缺失、與建施圖不符。
4、有部分暖通專業圖紙缺少會簽。
5、有部分綠建與節能設計專篇中暖通專業圖紙無暖通專業人員簽名
6、有部分建設項目缺少暖通專業圖紙,防煙排煙及通風設計內容直接在建筑圖上表示,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及設計深度,需暖通專業介入,并提供相關計算書及圖紙。
七.市政專業
(一)政策性部分
1、排水工藝設計圖紙未標明施工圖完成日期。
2、排水、橋梁計算書未簽字。
3、排水工藝設計圖紙未蓋圖審章。
4、部分審查意見書審查單位未蓋章;
5、部分工程缺路面結構及擋墻計算書,部分計算書缺設計、校審人員簽字;
6、圖審意見指出文本中缺少項目批復文件,設計單位回復補充,實際未補充。
7、道路與排水專業由同一人審核。
8、瀝青路面設計年限10年與初步設計批復要求的15年不一致。
(二)道路專業
1、報告中有些規范不是現行有效版本,規范未及時更新,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已經廢止。
2、設計說明中應包括上一階段設計批復執行情況的回復,不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3 版)》。
3、《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第3.1.2條文:三面坡緣石坡道正面和側面的坡度不應大于1:12。交叉口三面坡斜度L=120cm,不滿足要求。
4、《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第3.2.3條文:人行道磚厚度5.5cm,盲道板含凸點厚5.5cm,凸點實際上沒有起到提示作用,建議設計盲道板不含凸起厚5.5cm,外加0.4cm 的凸起才滿足規范要求。
5、《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第3.2.2條文:行進盲道宜在距樹池邊緣250mm~500mm處設置。
6、墊層級配碎石缺少驗收彎沉指標,不滿足《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的驗收規定。
7、報告中有些規范不是現行有效版本,規范未及時更新,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已廢止,須更新規范版本。
8、《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 年版)》(CJJ37-2012)第3.5.2條:次干路路面結構設計年限為15年。
9、《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 年版)》(CJJ37-2012)第6.2.6條:當圓曲線半徑小于或等于250m時,應在圓曲線內側加寬。
10、設計深度不足,道路平面設計起點(規劃邊界處)與現狀鐵路交叉,需明確道路工程與鐵路的銜接關系,以利安全。
(三)排水專業
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第4.3.1條:不同直徑的管道在檢查井內的連接,宜采用管頂平接或水面平接。
2、提供的計算書中折減系數取值錯誤,違反《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第3.2.5條的規定。
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第4.11.2條:倒虹管宜設置事故排出口。
4、《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2016中的管線間距要求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143-2010第5.5.15條:塑料排水管的管底基礎應采用中、粗砂回填,回填厚度不小于0.15m。
6、選用的規范(圖集)為失效規范(圖集),如圖集07MS101-1、《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ECS164-2004。
7、路面最低點處設雨水口時,留意加寬漸變段處因橫坡較大存在路5456324321`面最低處需設置。
8、計算書的深度不滿足要求。
(四)橋梁專業
1、計算書采用了過期的設計規范JTGD62-2004,應為JTG3362-2018。
2、計算采用的設計荷載公路-Ⅰ級與施工圖設計文本中城-A級不一致。
3、缺橋梁下部結構計算內容,建議補充,并確保結構安全。
4、施工圖設計文本未說明梁底控制標高,若按10年一遇防洪水位設計則不滿足規范CJJ11-2011的要求。
5、過橋管線、欄桿、搭板、河道駁坎等附屬結構設計說明不完善,建議補充,并按規范CJJ11-2011(3.0.19 條)對過橋管線提出限制說明。
6、設計要求選取一根樁進行承載力試驗數量太少,不滿足規范要求。
7、圖號QS-19中,圖示鋼筋保護層厚與說明不一致,建議明確統一,并應滿足規范JTG3362-2018的要求。
8、設計依據缺地質勘察報告;
9、未說明初設批復及執行情況;
10、未對橋梁結構重要性系數進行說明;
11、使用了過期的規范,如GB/T50476-2008;
12、未對過橋管線設計按規范CJJ11-2011提出控制要求;
13、未對預應力束張拉時砼的齡期或張拉工藝參數提出控制要求;
14、未對樁基承載力檢測提出設計要求;
15、未對架梁前臺后填土高度施工提出控制要求;
16、未對鋼結構焊接施工及焊縫質量檢驗等級進行明確說明;
17、未對游步道及其地基處理與承載力要求提出設計及施工控制要求;
18、有關橋墩蓋梁鋼筋保護層標注或說明不完善,梁板有關鋼筋及其端部加強鋼筋保護層厚度偏小,建議完善并應滿足規范JTG3362-2018的規定要求;
19、樁頂未伸入承臺,不滿足規定要求;有關樁柱式墩中樁柱連接處鋼筋布置不合理,承臺頂底面配筋也不合理,建議優化完善,以確保安全;
20、有關鋼箱梁支點處橫隔板(即中、邊橫梁)及牛腿主要受力板件厚度偏小,建議加厚;
21、有關箱梁橫隔板開孔宜完善,以確保施工可行;
22、缺人行道欄桿基座與欄桿立柱底部連接構造圖,或圖示不完整,建議核對補充,并應確保欄桿安全;
23、人行道欄桿豎向間距要求<140mm,與橋規CJJ11-2011(2019年版)規定不一致,或采用了水平向布置的格柵,存在安全隱患,建議調整;
24、缺少支座橫橋向布置定位尺寸,建議核對補充;
25、文件說明、尺寸標注差錯較多,建議加強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