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
初步設計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建設投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建設工程項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初步設計是指有關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進一步認證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編制設計文件以取得最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設活動過程。
第四條 政府投資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依法需要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或消防設計審查的政府投資中型建設工程,應當按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文件,不再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規模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數視審查會議實際需要確定):
(一)申請文件。
(二)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三)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達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2.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或按規定開展的抗震設計專項論證意見;
3.初步設計文件(說明書、圖紙、相關計算書及設計概算等);
4.按相關規定提交的符合設計深度和數據精度要求的BIM模型;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掃描文件)的電子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政策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審批意見。
(二)各有關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四)消防安全性。
(五)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
(六)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適用。
(七)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八)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要求;
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化;
3.是否貫徹資源節約原則,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適用。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符合相關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程序完成審查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政策性審核,嚴格審核項目立項等批準文件。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特性,從省、市初步設計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家,組成專家審查委員會,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會議主要議程:
1.踏勘項目場地(視情況而定);
2.建設單位簡要介紹項目背景與前期工作情況;
3.設計單位介紹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情況;
4.各專業組分組審議,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質詢;
5.各專業組向會議提交審查意見;
6.現場討論通過專家技術審查意見。
專家審查委員會一般由相關專業的5名以上專家組成,技術復雜的項目應當有7名以上專家組成,并遵守審查回避制度及兼顧就近聘請原則。
項目建設單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三)經技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會同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初步設計文件,修改完善后交各專業組組長復核;專業組組長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合格的設計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主動公開。
(四)經技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家庫及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預或者影響專家的具體審查活動。國家、省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半數以上審查專家應當從省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中選擇。特殊項目可邀請省外知名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一經審查通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并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調整的,還須經原項目審批立項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查初步設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對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從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山東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細則》(魯建設字〔2019〕4號)同時廢止。(文件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