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
魯建建管字〔2020〕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保險機構: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完善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推動建筑業改革發展,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以下簡稱“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向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的保證其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支付義務的保險。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與保險機構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合同,并將已經生效的保單提交“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備案后,視同已經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等形式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使用;選擇現金形式繳納的,應當存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應當等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金額,保證期限原則上為項目施工合同約定工期延后12個月。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為獨立保險,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銷。投保人和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需要動用保證金的,根據項目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辦理,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到有效索賠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賠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保證保險合同期內,工程項目出現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通過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等形式在10個工作日內補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五、開展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信譽、充足的資本償付能力,且相關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或備案。保險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六、保險機構應通過“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服務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臺(HTTP://221.214.94.41:81/xyzj/)”將保險機構單位信息、保險合同條款(范本)、保單(范本)等向社會主動公開。
七、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激勵約束作用,建立費率浮動機制。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建筑業企業的信用狀況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相關制度要求,實施差別化費率。
八、鼓勵保險機構深化工程建設保險市場調研,加大產品研發、承保理賠、風控流程制定以及險種推廣力度,積極推行電子保單形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提前預控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九、相關主管部門拒絕或限制采用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的,相關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
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不得指定從事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不得限制競爭。
十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愿投保”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采用保證保險代替現金保證,引導企業與保險機構加強聯系合作。對企業提供虛假保證資料或虛假保單,或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并積極引導保險機構提升服務質量。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限2年。本意見印發前,已開展相關試點工作的地區,可按本地試點方案執行。
各地在試行期間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山東銀保監局、青島銀保監局聯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0531-8708695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處:0531-86900583;山東銀保監局財產保險監管處:0531-81665217;青島銀保監局財產保險監管處:0532-83079353。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監管局 青島監管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