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頒布了新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示范文本對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進行了規定,他們是:
1、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
3、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4、 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
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
6、 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
7、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8、 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9、 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10、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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